0110遺產分配要注意哪些事項?違反特留分怎麼辦?

遺產分配要注意哪些事項?違反特留分怎麼辦?

我們在【為什麼需要買壽險?一次搞懂壽險的3大功能跟4大好處!】文章有提到,透過保險商品的特色,像是預留稅源、保有資產傳承決定權、保險金分期給付……等等,各自的功能可以滿足我們資產傳承的需求與目的,本篇我們想要聊聊「保有資產傳承決定權」這部分。

討論「保有資產傳承決定權」前,我們需要先了解身故遺產繼承時會遇到的問題。所以本篇文章主軸將會說明「繼承遺產的分配方式」、「常聽到的應繼分、特留分又是什麼?」、「各方式的給付順位與比例怎麼計算?」、「如何減低特留分的影響,保有自有遺產最大決定權」。

遺產分配的3種情境

繼承人們已有相同共識

所有的繼承人(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*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)對於遺產的分配、比例怎麼分已經協談好,並辦理分割協議繼承。

*直系血親卑親屬:指的是子女、孫子女。不過依照《民法》第 1139 條的「親等近者為先」及《民法》第 1140 條規定,孫子女繼承需要子女繼承人已過世或喪失繼承權,才得以代位繼承。

沒有留下遺囑或是遺囑無效

遺產依照《民法》第 1144 條規定,以應繼分去分配。

簡單來說,遺產分配直接由法律規定來分。

有留下遺囑

遺囑在符合《民法》第 1187 條特留分的規定下,依照遺囑來分配。

但是!

如果違反特留分時,權益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請求回復。

未留有遺囑或遺囑無效情況下,應繼分比例怎麼分?

應繼分是什麼?

法律中規定的繼承人「應該繼承的分配比例」。

應繼分的繼承順位

討論比例、計算前我們需要先了解可以繼承遺產的人與順位:

配偶為當然繼承人,也就是說一定可以分配到遺產,所以不需列入順位中

依照《民法》第 1138 條規定,繼承順位如下:

(一)直系血親卑親屬
(二)父母
(三)兄弟姐妹
(四)祖父母

如果遺產想給的對象不在順位中,可透過預立遺囑或是透過金融商品,將遺產留給想給的人。

小補充:養子女、養子女的子女依照《民法》第 1077 條規定,等同於直系血親卑親屬,並不會沒有血緣關係就不是繼承人。

應繼分的比例與計算

依照《民法》第 1138 條規定,會有七種常見情況:

情況一💡配偶+子女➜按人數均分。
舉例:繼承人有配偶及3個子女,人數總共4人,每人應繼分是分¼ 。
情況二💡配偶+父母➜配偶分一半、父母一起分另一半,
例1:繼承人有配偶及父母,配偶應繼分½ 、父親應繼分¼ 、母親應繼分¼
例2:繼承人有配偶及父親,配偶應繼分½、父親應繼分½
情況三💡配偶+兄弟姐妹➜配偶分一半、兄弟姐妹按人數均分另一半。
舉例:繼承人有配偶、有2個哥哥,配偶應繼分½ 、大哥應繼分¼ 、二哥應繼分¼
情況四💡配偶+祖父母➜配偶分⅔、祖父母均分⅓。
例1:繼承人有配偶及祖父母,配偶應繼分⅔、祖父應繼分⅙ 、祖母應繼分⅙
例2:繼承人有配偶及祖母,配偶應繼分⅔、祖母應繼分⅓
情況五💡只剩配偶活著,其餘都沒有或已離世➜配偶獨拿
情況六💡配偶已離世,有其他繼承人➜依照上述繼承順位進行分配
舉例:繼承人只剩父母、配偶已離世,沒有小孩,則父親應繼分½、母親應繼分½
情況七💡單身且沒有任何繼承人並「沒有立遺囑」➜遺產充公歸國庫

有寫遺囑,但遺囑違反特留分情況怎麼辦?

特留分是什麼?

特留分其實是保障繼承人有「最低的繼承分配比例」。

為什麼會有特留分?

主要是避免因為偏愛,而將大部分遺產給較偏愛的繼承人,忽略了其他繼承人繼承的公平權益。

我們就有聽過,家中大兒子不照顧年邁父親,都是小兒子在照顧。但因父親偏愛大兒子,所以遺囑中決定都要留給大兒子。如果我們是小兒子一定也會覺得很不公平,而特留分就是為了避免這樣類似狀況而訂定的。

特留分的比例與計算

特留分比例的計算其實很簡單,特留分是以「應繼分」為計算標準。

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½ 
兄弟姐妹、祖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⅓

舉例分析

假設陳爸爸,配偶早逝,只剩大兒子與小兒子。甲爸爸將遺產100萬預立遺囑要給大兒子。這時候!遺囑是違反特留分原則。而小兒子的特留分是多少呢?最後大兒子跟小兒子分別得多少?

大兒子與小兒子應繼分都是½,子女特留分為應繼分的½,所以小兒子特留分為¼。也就是說小兒子可以得100萬中的¼也就是25萬。而大兒子則是扣除特留分後的剩餘遺產75萬。

延續部分上述應繼分例子,特留分所得到的比例分別是:

1.繼承人有配偶及3個子女,人數總共4人,每人應繼分是分¼ ,而每人特留分⅛
2.繼承人有配偶及父母,配偶應繼分½ 、父親應繼分¼ 、母親應繼分¼。而配偶特留分¼、父親特留分⅛、母親特留分⅛
3.繼承人有配偶、有2個哥哥,配偶應繼分½ 、大哥應繼分¼ 、二哥應繼分¼。而配偶特留分¼、大哥特留分1/12、二哥特留分1/12

如何破解特留分?

有些人會覺得自己辛苦一輩子投資存的錢,卻不能完全照自己的意思分配遺產。或是部分繼承人或孩子因為太揮霍等原因,不想留遺產給他們。卻卡在特留分問題,有得解嗎?

目前有兩種方向可以破解特留分,讓遺產在特留分規定下可以減少或不受影響:

繼承權喪失

《民法》第 1145 條第 1 項有明文規定,如果繼承人有下列統整情況,將喪失繼承權。當喪失繼承權也就不會有特留分的問題。

1.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未死但受刑
2.被繼承人預立遺囑,有遭到詐欺、脅迫、脅迫妨害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、煙滅時
3.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、侮辱

將遺產總額降低

特留分比例是固定不變,但是遺產變少,給繼承人的錢自然也變少。特留分給繼承人的總額自然也會降低。如何把遺產總額降低,保有自己資產決定權呢?

1.善用生前贈與
直接透過生前贈與將資產贈與給自己想給的繼承人。

2.金融商品
透過金融商品的功能或獨立性,像是信託、保險,使得自己有決定繼承人的決定權,也能降低受特留分影響。

不論這些都會需要在平常、健康時,有計畫性的規劃,絕對不會是短時間就可以規劃好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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